根據新西蘭《商標法》,字母、圖形、標語、形狀、顏色、聲音、氣味等或其組合都可以注冊為商標,此外,新西蘭也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制度。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在新西蘭享有獨占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注冊商標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New Zealand, IPONZ),負責注冊和管理新西蘭商標。
新西蘭商標注冊流程
新西蘭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成員國,因此我國申請人可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取得商標注冊或提交注冊申請后,提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1.提交申請
在新西蘭申請注冊商標可直接向IPONZ提交電子申請,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指定新西蘭作為生效國。(《商標法》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
2.審查
IPONZ一般會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如果存在問題將通知申請人或出具合規報告(Compliance Report),申請人可以進行更改、補充等或提出答復意見。IPONZ最終決定申請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將予以駁回。不服最終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商標專員(Trade Mark Commissioner)復審。不服商標專員決定的,可以上訴至新西蘭高等法院(High Court)。(《商標法》第39條、第41條、第43條)
● 應對合規報告
● 商標聽審
3.同意和公開
IPONZ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注冊條件的,將會向申請人發出同意通知(Acceptance Notice)并同時在官方期刊上公開。(《商標法》第40條、第46條)
● IPONZ官方期刊
4.異議、撤銷與無效
任何人在申請公開后3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專員提交異議通知。申請人可在收到IPONZ轉發的異議通知后2個月內,提交相應的答辯聲明(Counter-statement)。商標專員可以組織雙方審理并作出決定。不服商標專員決定的,可在決定作出后20日內上訴至新西蘭高等法院。(《商標法》第47條-第49條)。
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或者經過使用成為通用名稱的,可能被撤銷。此外,已注冊商標本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任何人都可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5.注冊
申請公開后3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IPONZ將準予注冊并向申請人發放注冊證書。一般從申請到授權最短時間為6個月。(《商標法》第50條)
6.續展
注冊商標應每10年續展一次,可無限續展。未及時續展的,注冊將失效,失效1年后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注冊將永久失效。
新西蘭商標注冊費用
項目 | 金額(新西蘭元,不含15%稅金) |
申請獲得檢索報告(每類產品) | 40 |
申請獲得初步建議報告(每類產品) | 40 |
申請注冊(每類產品) | 150 |
申請其他類別(每類產品) | 150 |
續展(每類產品) | 350 |
提交異議通知 | 350 |
聽審(每方當事人) | 850 |
申請撤銷注冊 | 350 |
申請宣告注冊無效 | 350 |
新西蘭國際商標注冊的條件
根據新西蘭《商標法》,字母、圖形、標語、形狀、顏色、聲音、氣味等或其組合都可以注冊為商標,但需要具備顯著性。顯著性,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的特征必須足以使消費者將其與其他經營者的商標區分開來。此外,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申請日前享有的權利,如設計作品的版權。
新西蘭國際商標注冊原則
申請日在先則優先獲得注冊,根據新西蘭法律,首先在我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6個月內又在新西蘭提出申請的,可以享有我國的申請日。
一次申請只能包含一個商標,但系列商標除外。一次申請中可以包含構成系列商標的多個相似商標,但這些商標必須大體相似,只可以在產品或服務、數字、價格、質量等方面的描述上不同,即這些不同不得實質影響人們對該商標的辨認。
新西蘭商標不可注冊的類型
在新西蘭,標志絕對不可注冊為商標的理由有:
● 可能欺騙或引起混淆;
● 違反法律;
● 冒犯部分社群;
● 惡意申請;
● 在特定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但產品非來自于相關地區。
標志屬于下列情況也不可注冊為商標,但存在法定合理理由的,仍可注冊:
● 純粹描述性或贊美性名稱;
● 通用名稱;
● 包含人名或地名;
● 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或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可能導致欺騙或混淆;
● 與新西蘭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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